槟城升旗山国会议员黄汉伟于 2021 年 10月28日参与"2020年大马太空局法案"辩论讲词。
谢谢议长先生。
我也想参与辩论"2020年大马太空局法案"。我也研究了《2030年国家太空政策》,并对美国或英国等大型太空工业的情况进行了比较,美国拨出226 亿美元予该国国家航空航天局 (NASA) ,拨款占整个美国预算的 0.48%。但大马目前是无法与美国的太空计划或美国宇航局相提并论,因为我们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实我们有探索太空工业的潜能,但我对国家太空局的成立有所保留,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太空局。
我想问一下,我们为什么要设立一个新的太空局?这是因为目前该局的功能,例如审查国际协议、发出执照等,皆能由现有的机构完成。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其他的机构如大马航天局,它的设施使用率是多高?政府投资2亿令吉兴建这项设施,而这项设施是否有充分被使用?另外,政府在浮罗交怡国家天文台、实验室等设施的维修成本上究竟花了多少钱?
我吁请国家稽查局评估大马航天局的开支,以确保拨款被善用。我建议该部采取积极举措来实践政策,以包括出租这些设施予私人机构,以赚取额外的收入。
我刚才也听到这些航天技术的应用程式正在开发中,基于所涉及的数额相当之大,我想请部长解释一下。我的问题是,使用率是多高?应用程式制作费又是多少?费用来自于新成立的太空局?是否我们把这笔钱运用在应对新冠肺炎(COVID-19)及进行研发疫苗来得更好?
我想问一下,当这个新的太空局成立后,我们将如何处置马来西亚太空署(MYSA)?而现有正在服务的员工将有何安排?如果成立新的太空局,该部的计划是什么?马来西亚太空署的员工将何去何从?我现在是针对此法案的条款提问。
该法案的第 2 条款使用了“太空”一词,即指从平均海拔100公里高度开始计算的空间,但是,这里所指是不是仅限于大马领空,抑或包括域外其他国家的领空?
至于第 5 条款,太空局主席为该部的首席秘书,我想强调马来西亚科学、工艺及革新部首席秘书非常忙碌因为他的职务繁重。那么,请问该部首席秘书又如何能有效地履行其作为太空局主席的职责?这也许只有专业人士或专家可以担任该职位。
我们已经拥有马来西亚太空署(MYSA),是否还有必要再成立一个与太空署类似相同功能的机构? 太空局将在哪发挥作用?第 15 条款所提到的用于维持和平及跨越国际边界目的的费用,太空局的预算是多少?这里提到实施5000 万令吉治外法权的罚款来牵制其他国家. 这也可能涵蓋中国、俄罗斯、美国的触法人士,然而,它所谓的禁令和高额罚款都存在一定的质疑性。
第 17 条款,发射准证要求。我想请问一下,国内的太空物体发射设施的地点在哪里?
第 31 条款,吊销执照的问题。那些已被发射到太空的太空物体、卫星,一旦执照被太空局撤销,那下一步该怎么做?卫星已启动并运行,但执照被撤销,我们得如何召回该卫星?
第 39 (2) 和第 40 (2) 条款相互矛盾,因为它允许这项法律在大马境外执行。第 39(2)、40(2)条款允许我们在大马境外執行有关法案,这将引起冲突,因为届时我们将无法判定是要采用第三国家法律还是目前正在辩论中的法案为依归。
我想知道政府在这项法案和设立太空局的额外拨款是多少?它是否也被列入即将在明天公布的财政预算案中?
我同意太空工业需要开拓,但我同时也顾虑到成立这个太空局或其他相关法定机构的必要性,我担心它只是中看不中用。我要求尊敬的部长给于解释。
谢谢。
50You, Von Kb, Felix Cheah and 47 others
1 Share
Like
Comment
Share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